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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職員國內進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青署人字第 1062503380 號函
法規體系: 青年發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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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職員之進修,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署編制內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不包括約聘、僱人員。
三、    本署職員公餘進修,依下列方式實施:
(一)    國內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
(二)    國內機關(構)學校專題研究。
(三)    國內其他公私立機關(構)進修。
申請以公餘時間進修者,每人每一學期最高補助學分學雜費二分之一,且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年度內如申請二種以上進修者,應擇一申請補助。另依本要點參加進修之人員與已取得之學歷性質與程度重複者,不予補助。
四、    本署各組室基於業務需要,得選送職員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或由職員自行申請進修,具下列條件者,簽請署長優先核准:
(一)    攻讀碩、博士學位:
1.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2.    現任編制內委任第五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者。
3.    最近二年年終考績(成)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懲處,且在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二)    參加其他與業務有關之進修者,以最近二年年終考績(成)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懲處,且在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者,推薦方式如次:
1.    事前經調查需求者:
(1)    該班次僅有一人填報需求,嗣獲分配參加名額一人,則由原填報需求者參加。
(2)    該班次有數人填報需求,嗣獲分配參加名額低於原填需求者,以自願放棄申請補助為第一優先。如條件相同者有二人以上,以抽籤方式決定參加人選。
(3)    如無上述第一優先及第二優先人員,則依本年及近一年參加訓練進修時數多寡排列優先順序,以參加訓練進修時數少者優先,簽請核定薦送參加人選,未獲薦送者列為候補。
申請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人每週給予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且不予補助。
五、    進修名額:
(一)    攻讀碩、博士學位之名額,全署每年以八名為限,並以機關選送者優先。
(二)    各組室選送參加碩士、博士或其他與業務有關之進修名額,每年各以不逾該組室職員數百分之十為原則;依比例計算選送人數未及一人者,以一人計。
六、    調任人員前經原服務機關同意進修,如符合第四點及第五點本署職員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資格條件及名額限制前提者,於簽奉署長核定後,得予以公假登記。
七、    受有補助之進修人員,其進修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八十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者,所繳學費、學分費或雜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單後二個月內,檢附該通知單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提出進修報告,經服務單位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值。
八、    本要點條文自發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