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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員工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青署人字第1022560026號
法規體系: 青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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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二、 目的:為提倡本署員工正當休閒活動,培養團隊精神及鼓舞工作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三、成立社團: 
(一)參加社團以本署員工為限,每位員工得依其志趣自由參加。
(二)申請成立社團應訂定章程,內容包括社團宗旨、社員、組織及活動概況等,送人事室依本要點規定審查,審查通過簽請核定之。
(三)各社團置社長一人,綜理社務,由社員互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社長以下設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社長就社員中選任之,協助社長推行社務。
四、社團活動項目:
(一)藝文類:外語、美術、書法、插花、烹飪、繪畫、戲劇、攝影、橋藝、棋藝、音樂等。
(二)運動類:登山、桌球、網球、羽球、太極拳、土風舞、體適能、籃球、排球、棒球、壘球等。
(三)聯誼類:同鄉會、校友會等。
(四)服務類:慈幼、志願服務等。
   (五)其他類:宗教、環保、婦權等
五、社團活動方式:
(一)各社團應定時或利用公餘、假日經常舉辦各種休閒文康活動。
(二)各社團得舉辦各項競賽、成果展覽或其他有意義之活動,並得邀請其他機關社團參加。
(三)為切磋技藝或加強與其他機關間之聯誼,各社團得應邀對外參加活動及競賽,並給予公假登記。
(四)各社團得視需要聘請指導教師或教練。
六、經費:
(一)本署除購置活動用設備外,各社團活動所需教師(練)、參展(賽)、邀請(或應邀)署外機關、團體友誼賽,所需經費及其他舉辦活動必須之經常性開支等,視各社團實際活動及預算情形,酌予補助。
(二)各社團得徵收社員入會費、年費等,以充裕社團經費。
七、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