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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公務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青署人字第1022560026號
法規體系: 青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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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實施職員職務遷調,以增進行政歷練,培育人才,特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 本規定所稱職務遷調,係指本署編制內公務人員職務遷調。
三、 本署職員職務遷調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辦理,其範圍如下:
(一) 本署組長間之遷調。
(二) 本署副組長間之遷調。
(三) 本署專門委員間之遷調。
(四) 本署科長間之遷調。
(五) 本署薦任視察、專員、科員在同一陞遷序列間之遷調。
(六) 本署委任科員、助理員、書記在同一陞遷序列間之遷調。
四、 本署下列人員不實施職務遷調,但自願參加職務遷調者,不在此限:
(一) 因業務性質或事實特殊需要,得暫時不實施職務遷調者。
(二) 年滿六十歲之簡任人員及科長,年滿五十五歲之薦任非主管以下人員。
五、 本署各單位人員,除不實施職務遷調人員外,合於下列各款服務年資人員,依本規定辦理職務遷調:
(一) 組長:在同一單位任相同職務連續滿四年。
(二) 副組長:在同一單位任相同職務連續滿四年。
(三) 專門委員:在同一單位任相同職務連續滿三年。
(四) 科長:在同一單位任相同職務連續滿四年。
(五) 薦任視察、專員、科員:在同一單位任相同薦任職務連續滿三年。
(六) 委任科員、助理員、書記:在同一單位任相同委任職務連續滿三年。
前項遷調得視業務之特殊需要,隨時作職務調整。
六、 職務遷調人數,每次以不逾本署合於遷調人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並按其在該單位任職年資依序列辦理遷調。合於遷調條件自願調離原單位者,得優先考慮。
七、 職務遷調於每年年終考績案陳請署長核定後辦理。
職務遷調年資之認定,以在同一單位任職之日起計算至年終考績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八、 人事室於辦理職務遷調前,先行調查合於遷調人員之意願,調查表格式如附表,併同合於第五點各款服務年資之人員,提送本署甄審委員會就單位業務特性與職務需要,審查遷調候選人資格條件及排定遷調順序,簽請署長核定。但簡任人員間之遷調,得由署長考量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逕予遷調。
九、 同一職務如有數人選填同一單位服務時,以任現職職務久者為優先;如任現職職務年資相同者,以到署年資久者為優先;如到署年資相同者,以服公務人員年資久者為優先。
十、 合於遷調人員,有二人以上自願調入同一單位同一職務時,該單位主管得選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