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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職員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青署人字第1022560026號
法規體系: 青年發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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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二、 本署職員之獎懲,除記大功、記大過之標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記功、嘉獎、記過、申誡依本要點辦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 對主辦業務改進工作方法,或提出建議,經採行成效優良者。
(二) 執行總統政策、行政院長交辦任務、首長指示事項、中長程施政計畫、專案計畫,依限完成,成績優良者。
(三) 辦理各項業務、會議或活動,計畫周詳,聯繫協調得宜,表現優良者。
(四) 辦理主辦業務以外之工作,成績優良者。
(五) 代理他人職務期間達一個月(四週)以上,未滿六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六) 參加各項競賽、活動,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者。
(七) 從事研究發展,經審定為成績優良者。
(八) 愛惜公物,節省公帑,珍惜人力,有具體事蹟者。
(九) 其他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 研修(訂)重要法令規章或計畫方案,經採納實施,著有績效者。
(二) 對主辦業務有重大創新或提出具體改革建議,經採行成效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三) 執行總統政策、行政院長交辦任務、首長指示事項、中長程施政計畫、專案計畫,能克服困難,依限圓滿完成,績效卓著者。
(四) 處理緊急任務或偶發事件,不畏艱難,依限妥善完成,降低損害,有具體事蹟者。
(五) 檢舉或協助偵破重大違法舞弊案件者。
(六) 代理他人職務期間達六個月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七) 從事研究發展,對促進業務改革,有具體績效者。
(八) 主辦國際性或全國性會議或活動,參加人數在二百人以上,策畫周詳,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九) 節省大量公帑或人力,計畫縝密,管理得法,績效卓著者。
(十) 其他重要功蹟或行為,足資楷模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 懈怠職務、敷衍卸責,或工作失當,情節輕微者。
(二) 不守秩序、言行失檢,情節輕微者。
(三) 辦理各項業務、會議或活動,計畫欠周詳,聯繫協調不當,情節輕微者。
(四) 不服從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輕微者。
(五) 疏於監督或推諉責任,致使機關蒙受損害,情節輕微者。
(六) 對上級交辦任務,執行不力,情節輕微者。
(七) 對公物保管不善,損失輕微者。
(八) 性騷擾申訴案件,經審議決定成立,情節輕微者。
(九) 借調檔案不按規定續借或經催還三次以上,逾限十日以上未達三十日,無正當理由仍不歸還者(逾限日數以實際辦公日計算)。
(十) 其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事項,情節輕微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 懈怠職務、工作不力、擅離職守、屢誡不悛,或無正當理由貽誤公務,影響機關業務推行或信譽,情節重大者。
(二) 破壞公共秩序、言行乖張、誣控濫告,足以損害機關或他人聲譽者。
(三) 違抗命令、不聽指揮、態度傲慢、言行粗暴者。
(四) 監督不週,致屬員有違法犯紀行為者。
(五) 不當接受與業務有關之酬酢或餽贈者。
(六) 處理公務,故為曲解或不按法令程序,致生不良後果者。
(七) 性騷擾申訴案件經審議決定成立,情節嚴重者。
(八) 出勤上、下班委請他人或代他人刷卡或簽到退者。
(九) 借調檔案有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或遺失之情事。
(十) 借調檔案不按規定續借或經催還三次以上,逾限三十日以上,無正當理由仍不歸還者(逾限日數以實際辦公日計算)。
(十一)其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事項,情節重大者。
七、本要點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其事實發生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等,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同一事項,應俟全部完成後,視實際績效依規定辦理獎懲,不得重複獎懲。
八、本署職員獎懲案件,應以具體事蹟為要件,除依本要點辦理外,並參照以下原則提報,送人事室彙辦:
(一) 辦理專案計畫或活動結束,應依計畫或活動檢討結果,由各單位即時辦理 獎懲。
(二) 年度中有具體獎懲事件,由各單位即時提報獎懲建議名單。
(三) 針對年度工作表現優異人員,每年十一月請各單位檢討建議敘獎名單。
(四) 各單位於擬簽獎懲案時,應填具獎懲建議表(如附表),並應註明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各款、第14條第1項各款或本要點條款,再由人事室擬議意見,陳請首長核示。
九、有關本署考績委員會獎懲案件審議原則:
(一) 參與他機關協辦事項或活動,參考主辦機關之建議獎懲種類,依本要點審酌。
(二) 他機關來文建議獎勵本署優良事蹟,未明列敘獎種類及額度時,各單位於簽擬時,應併案敘明同來文所列之性質相近或績優程度相近機關擬處情形。
(三) 本署職員由他機關調任本署,原任機關來文建議原任期間獎懲案,經原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案件,予以尊重;未經原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案件(包括專案獎懲案),由本署考績委員會予以審酌。
十、本署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獎懲,各循行政體系辦理,惟仍考量與本署職員獎懲之衡平性。
十一、本署所屬機關及本署約聘僱人員之獎懲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