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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聘僱用人員進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青署人字第1102500580號函
法規體系: 青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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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青年發署(以下簡稱本署)進用聘、僱人員,除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要點行之。

二、本要點所稱之聘、僱人員係指報經行政院核定之聘僱人員員額內進用之人員,因業務需要專項經費項下自行進用之聘僱人員比照辦理。

三、聘僱用人員應具資格條件如次:

(一)  聘用人員:

國內外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  僱用人員:

國內外高中(職)以上畢業持有證明文件者。

四、各單位所須聘僱用人員員額及預算應事先列入年度概算並經行政院核定後據以辦理,年度中如確因業務需要,需增加聘僱用人員員額,應將人數、工作內容、資格條件聘僱期限、經費來源等,列陳聘僱用計畫書表簽署長核可後,移請人事室專案報教育部轉行政院院核辦。

五、聘僱用人員聘(僱)用期限,配合會計年度一年一聘(僱)並依規定簽訂契約,期滿未續約者,當然終止契約。

六、新增或出缺之聘僱用人員之遴用,應先登錄人事資訊系統事求人網站以辦理公開甄選。

七、聘僱用人員報酬薪點標準,依照行政院訂頒「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及「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核敘之,並參照行政院規定之薪點折合率,折合通貨幣後,於聘僱用契約中訂定之。

八、聘僱用人員於每年十二月辦理工作考核,其獎懲如次:

(一)  成績優良者除配合業務需要繼續聘僱外,其屬全年考核者並得依下列標準晉薪點:

1.  聘用人員原支薪點比照薦任第九職等薪點以下者,一次晉十六薪點,最高以五百二十薪點為限;比照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薪點者一次晉二十二薪點,最高以七百一十四薪點為限。

2.  僱用人員一次十薪點,最高得支三百三十薪點。

(二)  成績不良或有重大違失或工作不力者,應視情節輕重作適當處理或提前解除聘僱。

前項得晉薪點之全年考核,係指其任職期間需為當年一月至十二月。

九、聘僱人員在聘僱期間,有關公差勤等權利義務事項,均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給假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自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