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署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除「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申請出差應填具出差請示單,各單位主管應予嚴格確實審核,不得浮濫,凡可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處理者,不得申請出差
三、填具出差請示單時,應檢附有關出差證明文件,如無法提出有效證明文件,應切實詳列出差理由,填列人及其主管應負其責。
四、各單位主管對本單位申請出差人數應審慎管制,以免影響正常業務運作。
五、申請出差人應先覓職務代理人,其代理人應代理出差人應辦之工作,並由單位主管負責監督。但出差為例假日者,不需填列職務代理人。
六、凡本署規模較大之活動,需動員其他組(室)人員差勤作業時,主辦單位應先協商該單位主管同意後,再專案簽准後方可派遣。
七、各單位主管派遣出差時程應依實際需要,按下列原則審慎審核:
(一)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二)出差地點在台中地區以南有飛機、高鐵可達者,以搭飛機、高鐵當日往返為原則,但情形特殊必須延長者,應在出差請示單內敘明,奉核准後行之。
(三)出差地點在澎湖及花蓮、台東、金門、馬祖地區應視搭乘交通工具及天候狀況核實計報。
八、各單位辦理各項活動,由本署派遣車輛或租用車輛支援者,各相關出差人員均搭乘該公務用車,不另報支交通費,以節省公帑。
九、出差於假日實際執行職務者,得於差畢之次日起六個月內補休,逾 期未補休者,視同放棄。
十、凡屬員工因公須離開服務機關,惟時間不長且無連續者,其差勤管理應以「公出」登記,不得報支差旅費,各單位主管於派遣員工時須考量係派遣「出差」或「公出」並作為員工得否支領差旅費之依據。
十一、員工出差報支交通費,其中搭乘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