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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員工差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3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青署人字第1062503380A號函
法規體系: 青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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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勤惰管理,提升行政效率,特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八點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員工,除科長以上人員及經署長許可之人員外,每日應按規定於上下班時親自刷卡辦理簽到退。

三、本署員工之識別證,由人事室統一製作,俟離職時繳還註銷。

四、 本署上班日除網路異常等特殊情形,均以職員證感應刷卡機方式辦理簽到退。

五、差勤管理實施方式:

(一)依規定辦公時間到勤、退勤者,於進出時使用電腦差勤系統記錄上下班時間,年度內忘記簽到退以二十四次為限,超過二十四次者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二)請假、休假或出差,均應事先辦妥差假手續,除不可抗力因素,最遲應於三天內補辦手續,逾期無法受理;例假日公差或公出,請填具出差請示單,並依規定選擇補休;如出差時間超過八小時,得請領加班費。

(三)技工、工友之上、下班時間及差勤,如有特殊需求,由秘書室另案簽核管理。

六、員工辦公時間規定:

(一)每週上班五天,共計四十小時,週一至週五上班八小時,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全體休息,並採彈性上班。

(二)核心上班時間各單位人員均應上班: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三)上滿八小時始可下班,實際上下班時間如下圖:

 

核心時間 (所有人員應上班
            |──────────────────────────|
          8:00 
彈性  9:00 核心 12:30     13:30 核心 17:00 彈性18:00
星期一         時間       時間                 時間       時間
          |──────────────────────|
星期五  最早上班    最遲上班       全體休息       最早下班   最遲下班

七、上、下班刷卡規定:

(一)刷卡次數:每日刷卡二次,上班及下班各刷卡一次。

(二)上下班刷卡時間如左:

1.八時(含)以前刷卡者,均以八時上班計,下班時間為十七時。

2.八時零一分刷卡者,下班時間為十七時零一分,餘類推。

3.九時零一分(含)以後刷卡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遲到或曠職論。

(三)刷卡時,請將卡片置於刷卡機前感應,如刷卡未成功,請洽人事室。

(四)忘記刷卡或忘記帶卡者,請至差勤系統填寫忘刷卡申請單。

(五)刷卡須親自為之,若發現有代刷卡情事,代人刷卡及被代刷卡者,第一次均記過一次,再犯者視情節輕重加重處分。

(六)遺失刷卡證者,請儘速簽報補發並通知人事室。

(七)刷卡機分置本棟大樓一樓、十三樓、十四樓,刷卡機如有異常情形,請通知人事室處理。

(八)請假、出差或公出均請事先於差勤管理系統辦理申請作業;並應於到署或離署時,依實際進出時間刷卡簽到、退。

(九)因臨時狀況逾規定辦公時間到勤者,仍應於到署時刷卡上班。

八、請假時間計算:

(一)全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半日請假:

1.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請假者,其當日之上班時間不再彈性,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2.請假:以八小時扣除當日上班滿四小時後,為請假時間,例如:八時五十分刷上班卡(刷卡時間滿四小時,以八小時扣除四小時),至十二時五十分,為應請假半日之刷退時間。

(三)按小時請假:

1.未開始上班即行請假者,一律自正常上班時間八時三十分起算,例如:九時零一分至九時三十分間上班者應請假一小時;九時三十一分至十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二小時,餘類推。

2.已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刷卡上班至離署刷卡下班時間(不滿一小時者不予扣除),計算請假時數,例如:八時四十二分至十一時零五分上班者(刷卡上班至離署刷卡下班時間不滿三小時者,視為上班二小時),以八小時扣除二小時,應請假六小時。

九、各單位應確實管控所屬人員差勤情形,避免同時請假及出差人數過多;另於八時至八時三十分之非核心上班時間,各組(室)至少須有一人以上在班,其人選由各單位自行指定或排定;並請徹底實施職務代理人制度,不得因實施彈性上、下班而影響業務之推行。

十、本署將不定期抽查出勤狀況,並將查勤結果列入紀錄(格式如附件1),送陳署長核閱;同仁差勤紀錄並列單位主管考核屬員之參考

十一、  因本棟大樓停電、網路斷線及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無法簽到退之事由,應以本署差勤紀錄紙本申請表(如附件2)辦理簽到、退簽名,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人事室登錄。

十二、  本要點未盡事宜,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