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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政風訪查工作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青輔政安字第2025號
法規體系: 青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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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款、第五款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辦理。

二、目的

  加強與業務往來之民眾及相關業者接觸,瞭解本署施政得失,蒐集外界反映意見,提供機關首長參考,並協助處理民眾需求事項,從而發掘公務人員有無貪瀆不法或優良事蹟,以提昇政風工作績效,維護廉能風氣。

三、原則

  本署政風人員辦理訪查工作,應力求審慎,並注意保持訪查事實完整、客觀、具體。

四、訪查要項

 (一)施政得失

  1、社會各階層對本署施政缺失之興革意見。

  2、本署法令規章及行政措施有悖離民意或損害民眾權益情形。

  3、民意機構及媒體對本署有關政風方面之報導、質詢。

  4、機關內部重大爭議或涉及多數員工權益事項。

  5、重大陳情請願事件成因。

  6、本署員工與民眾發生重大糾紛情事。

 (二)發掘貪瀆

  1、本署員工生活奢侈、腐化,經濟來源可疑之情事。

  2、本署員工執行職務,藉機刁難,有需索意圖之情事。

  3、本署員工承辦與民眾權益有關業務,有不依法令規定處理之情事。

  4、本署員工假藉職務上之機會,接受廠商邀宴,或收受餽贈,賄賂之情事。    

  5、本署員工與署內外人員金錢往來異常頻繁之情事。

  6、本署主辦或承辦採購、營繕工程、財產管理、人事、會計、出納等業務人員,有不依有關法令辦理之情事。

  7、其他可能衍生貪瀆之情事。

五、作法

 (一)政風訪查對象,應以與本署業務往來之民眾相關業者為範圍,並應從興利及服務觀點出發,以本署施政得失及民眾需求事項為主,主動派員執行訪查工作。

 (二)對發掘貪瀆案源、重要民意反應及長官交辦等事項,應加強訪查,延續蒐報。

 (三)政風人員辦理訪查工作,得以面訪、電話訪問或其他方式進行,如為面談,應主動出示本署識別證,並經該受訪者同意配合下進行。

 (四)訪查工作執行完畢,應填寫訪查記錄表(如附件一),並請受訪人在訪查表上簽章,如受訪人不願具名,不得勉強。

 (五)資料處理:

  1、訪查資料應力求審慎客觀、具體,應於每月二十日前,以訪查資料彙報表(如附件二)及統計表(如附件三),函報教育部政風處備查。

  2、有關訪查所得資料,如涉本署業務權責者,經整理分析後,由本室簽報 署長作為施政之參考;事涉他機關業務權責者,經陳報 署長核可後,函請相關機關參處。

  3、涉有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資料,應依法務部訂頒「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等相關規定辦理。

  4、重大陳情請願事件,應依法務部訂「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辦理。

六、本要點奉 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