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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校園安全及防災教育宣導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五)字第1070186827B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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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校園安全及防災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縣(市)聯絡處、各級學校、民
  間團體及本部補助設立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學校
  ,依權責實施校內、外各項校園安全防處措施、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宣
  導、教材研發、文宣製作及相關績優表揚等,預防校園安全事件、減少災
  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

三、補助對象:
  (一)本部縣(市)聯絡處。

  (二)各級學校。

  (三)民間團體: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

  (四)本部補助設立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學校。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補助原則:

  (一)本部縣(市)聯絡處申請補助以實施校外聯巡、校園治安問卷調查、
    辦理有關校園安全各類研習、活動、教材研發、文宣製作及績優表揚
    等為主,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

  (二)各級學校申請補助以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宣導、活動、教材研發及
    文宣製作等為主,以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
    萬元為上限,並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九十。(直轄市、縣(市
    )政府所屬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三)民間團體申請補助,以辦理校園巡迴宣教及推廣地區活動為主,補助
    金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上限,並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五十。

  (四)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學校申請補助,以辦理有關校
    園安全各類研習、活動、教材研發、文宣製作及績優表揚等為主,經
    本部審核同意者,得全額補助。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補助,以辦理有關校園安全各類研習及活
    動為主,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縣(市)聯絡處、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學校依本部
    工作重點,以年度計畫方式提出申請,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函報
    本部審查;其他專案性質活動得個案函報本部申請補助。

  (二)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具公文、活動計畫書
    及經費預算表(民間團體並應檢附立案登記證書),向本部提出申請
    。每年申請補助以二次為限,且每年十月十日以後不再受理申請。

  (三)直轄市、縣(市)所屬學校申請活動補助,應先報所屬直轄市政府教
    育局、縣(市)政府後轉報本部。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相關規定報本部申請補助。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

    1、各級學校(包括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學校)、
      民間團體檢送正式領據報本部辦理撥款。

    2、縣(市)聯絡處由經費代管學校檢送正式領據報本部辦理撥款。

    3、直轄市、縣(市)所屬學校補助經費,由主管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縣(市)政府檢送正式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報本部辦理撥款。

  (二)經費核銷及結報:

    1、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一個月內,函送活動成果報告及補助經費
      收支結算表各一份報本部辦理核結。

    2、採年度計畫方式提出申請之受補助單位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
      完成活動成果報告及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報本部辦理核
      結。

  (三)補助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等方式及表格,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經費收支結算表應列明所有補助單位及金額;活動成果報
    告應包括下列資料(封面加註單位全名、活動名稱、活動起訖時間及
    地點):

    1、接受補助案之活動計畫書(校外聯巡、問卷調查實施計畫)。

    2、辦理活動內容之相關資料,如海報、傳單、公文、邀請卡、上課
      研習簽到簿、附日期之活動照片及參加人數等(實施校外聯巡及
      生活問卷調查交通費印領清冊影本)。

    3、成效及檢討(以文字具體陳述)。

  (二)受補助單位應按計畫時程進行活動,如因故變更,應報本部核准,凡
    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變更計畫未報經本部核定;或未依規定時限辦
    理核結;或活動成果報告與事實不符及辦理績效不彰者,均列為下次
    申請補助審查之參考。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宣教活動實施對象以學生及社區青少年為主,一般民眾為輔。

  (二)主辦單位如向參加人員酌收費用,應於計畫中載明收費額度,及其在
    總經費中所占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