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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軍訓人員在職進修活動經費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軍字第0960182263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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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軍訓施政工作綱要計畫訂定之。


二、目的:
    提昇軍訓人員軍訓教學、學生生活輔導與處理校園危安之本職學能。


三、補助對象:本部各縣市聯絡處。


四、補助原則:
 (一) 以縣、市地區全體軍訓人員為單位,由本部律定縣、市及地區資深
      軍訓室主任或總教官擔任召集人,縣、市聯絡處軍訓督導為總幹事
      ,辦理活動。
 (二) 軍訓人員在職進修活動補助經費,以每人每年壹佰元為準,並以轄
      區統籌規劃運用。


五、補助範圍:
    應以專家學者講演、教學觀摩、參訪見習、座談研討等活動為限。


六、成效考核:
 (一) 活動結束後,將原始憑證分項整理黏貼,由學校妥存,俾供查核。
 (二) 應於活動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連同成效評析報部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