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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發給國立體育高級中學運動績優選手獎學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100023286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學校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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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學生就讀國立體育高級中學(
  以下簡稱學校),及學校學生參加全國性層級以上運動賽會,特設運
  動績優選手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學金分為下列二類:
  (一)優秀選手獎學金。
  (二)菁英選手獎學金。

三、申請標準:
  (一)優秀選手獎學金,每人每學期八萬元,分上、下學期核發,每
     學期四萬元,前項發給條件,規定如下:
     1、獲得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個人項目前三名,團體項目(限
       網球及射箭等團體賽)前三名及教育部主辦之足球及棒球
       聯賽前三名者(團體項目以實際下場比賽者為限)。
     2、經正式選拔獲選國家代表隊,參加東亞青運、亞運、奧運
       及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正式比賽者。
     3、經正式選拔代表我國參加國際中學運動會獲得前六名者。
     4、獲得全國運動會前六名者(團體項目以實際下場比賽者為
       限)。
  (二)菁英選手獎學金,發給條件及金額如下:
     1、經正式選拔賽獲選亞洲青年、世界青年及亞洲青年運動會
       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正式比賽(亞
       洲青少年錦標賽Asian Youth Championships、世界青少年
       錦標賽World Youth Championships、亞洲青年錦標
       Asian Junior Championships、世界青年錦標賽
       World Junior Championships、亞太青少年暨青年柔道錦
       標賽ASIA-OCEANIA Cadets & Junior Judo Championships
       ),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團體項目前二名:選手每人四
       萬元。
     2、經正式選拔賽獲選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中學運動會,獲得
       前三名:選手每人四萬元。
     3、經正式選拔賽獲選代表國家參加東亞青運、亞洲錦標賽(
       盃)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三名:選手每人八萬元
       。
     4、經正式選拔賽獲選代表國家參加世界錦標賽(盃)獲得前
       六名、亞運獲得個人前三名者:選手每人十二萬元。
     5、經正式選拔賽獲選代表國家參加奧運獲得前八名:選手每
       人二十萬元。

四、學生符合前二點所定條件者,應檢具運動競賽成績獎狀證明影本、比
  賽秩序冊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應於下列時間內,向學校提出申請
  :
  (一)優秀選手獎學金:每年九月三十日前。
  (二)菁英選手獎學金:每年二月底前。
  (三)高三應屆畢業生: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專案辦理前二項之申請。
  (四)申請菁英選手獎學金者,在同一年度內,同一選手參加多次或
     同次運動競賽參加二項以上競賽均獲獎時,僅得就最高成績之
     一項資格申請之。
  (五)學生在學期間獲頒菁英選手獎學金者,得兼領當學年度優秀選
     手獎學金。

五、學校受理申請後,依下列程序審查:
  (一)初審
     1、由學校組成初審小組,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學校校長擔任;其餘委員,由相關行政人員、專任運
       動教練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擔任;任一性別委員,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2、學校應於各類獎學金申請後一個月內將初審結果及相關資
       料函報本署辦理複審。
  (二)複審
  由本署自行或組成小組審查,審查通過及核定者,以書面通知學校轉
  知學生。

六、本獎學金所需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
  辦計畫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學校應於年度結束前,將該年度辦理成果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
     本署備查。
  (二)本署為落實本經費之執行成效,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辦理訪
     視。

八、附則:申請本獎學金之文件、資料有虚偽不實者,本署得撤銷請領資
  格;已撥款者,由本署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受領人限期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