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Support JavaScript
Main Content Area
:::

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組織法
公發布日(Date) 101.02.03
法規內文(Content)
第 1 條     教育部為辦理海洋生物科學研究、推廣海洋教育,提升社會海洋資源保育
及永續發展觀念,特設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生物科學研究、國際學術交流合作與海洋生物專業期刊之企劃及
    執行。
二、海洋生物科學教育之規劃與推廣、海洋科學教育出版品之編纂及發行
    。
三、海洋生物展示主題與特展之規劃、設計、研究、生物標本蒐集、製作
    、典藏及管理。
四、海洋生物育種、馴養與鑑定、魚病管理與治療、水族維生系統操作管
    理、保育類海洋生物之救護、收容及生態研究。
五、館區營運之管理與規劃、各項公共設施之建設、維護、景觀規劃及管
    理。
六、其他有關海洋生物事項。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
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
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